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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3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经黄岩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17年4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七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八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条 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对有关工作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第十二条 对区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负责提出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区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区国民经济计划、区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查报告;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题安排等有关材料送交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需经组成人员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作专题工作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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