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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次修订)经黄岩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93年8月20日原黄岩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3日黄岩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3月30日黄岩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27日黄岩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7317日黄岩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开会日期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因急需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或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议题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作好准备,按时报送会议材料;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就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审议意见草案或决议、决定草案。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五)主任会议确定邀请的部分区人大代表和在我区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采用举行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形式。

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内容,除规定的机密事项不得泄露外,应当通过新闻媒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决定主任会议提出和决定提请的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任免或决定任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八)审议、决定撤职案;

(九)补选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审议、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后,提出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主任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确定监督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工作委员会调研)、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如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十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或者委托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作说明。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就有关议案代拟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不定期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其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区长、院长、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由区长或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由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受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报告时,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和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

第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书面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集体或分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议题,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的事项,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需报告的材料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逾期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可以不予审议。

第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事先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应当在期限满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期限。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某一项工作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三十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 区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条 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十 区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 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围绕审议议题展开,言之有理有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得超过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审议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会议议题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议审议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确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章  

 

第五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基本情况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应当编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 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按照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涉及区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待相关法律制定后,再予以明确。

第五十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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