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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 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经黄岩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8月20日原黄岩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3日黄岩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27日黄岩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317日黄岩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确定会议列席人员,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讨论通过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

(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进行处理。对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对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规定答复形式和时限;

(六)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七)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议题安排计划,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九)听取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协调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方案,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决议、决定的措施;

(十二)检查“一府两院”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意见和建议,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研究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七)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三天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扩大到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专职委员,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等列席。必要时,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与议题有关的副主任应会签。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涉及区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待相关法律制定后,再予以明确。

第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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