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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2007年11月30日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反映选民意志,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与代表性,依法规范代表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当选为区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由于职务调整或工作单位变动的(新任岗位仍需担任代表职务的除外);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任期内连续两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情形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 辞去代表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二)建议区管以上领导干部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谈话; (三)建议违纪干部(撤职以上)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负责谈话; (四)建议违法犯罪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检察院负责谈话; (五)建议其他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谈话。 第五条 代表辞去职务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的辞职申请,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七条 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区人大常委会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本人和原选区。 第九条 代表辞职后空缺的名额,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再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