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2005年10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促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和街道党委的领导,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在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中和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选民服务,为代表服务,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或授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人大街道工委在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和实施; (二)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组织本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讨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定期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安排与执行重要工作情况的报告,不定期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实施监督;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五)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各项活动;接待、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接受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监督、检查办理情况; (八)组织指导辖区内的代表小组活动,联系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协助代表联系选民,走访选举单位,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九)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本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和选举工作; (十)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治活动; (十一)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代表视察或进行的调查等各项活动,应予配合支持。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对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并负责答复代表;对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应认真办理。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