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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05年5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例会时,可以邀请3—5名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最多不超过10名。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及区人大代表本人的申请,会同有关工委协商提出邀请的建议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名单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题,开展就地持证视察或调查。代表视察时,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资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可以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要按时列席会议,在会议期间应做到有始有终,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事先通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常委会领导批准。 第七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大代表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扣发工资和其它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