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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于2017年10月30日经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日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1996年2月13日台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0日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5月1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10月30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促进台(州)台(湾)交流合作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三)在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为本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对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申报,也可由本人自荐。
(一)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籍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推荐或自荐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推荐的,事先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
(二)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台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台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三)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州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台州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被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台州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台州市市长签署。
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举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台州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导。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州市荣誉市民荣誉墙,进行集中宣传和纪念。
第七条 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经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台州客运、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各查验单位给予便利优先;
(四)对荣誉市民子女,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五)本人可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年一次的免费的健康检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六)可凭荣誉市民证免费进入公办的公园、景点、博物馆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
(七)享受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台湾事务、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享受礼遇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