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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宪法宣誓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区人大办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3月3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自2015年7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以来,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对我省实施办法及时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法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办法还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同时,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衔接。此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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